申请人:大连弘基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连智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43275号“永味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2335号“永味堂 永”商标、第8152334号“永 永味堂”商标均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上述两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