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克迪亚投资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31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0912号图形商标在构图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图形整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应可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