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泰国际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18590号“泰有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3571号“陽陽古建 yangyanggujian及图”商标、第19064462号“泰有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均已被撤销,故两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98715号“泰有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驳回复审实审裁文,并未下发初步审定公告。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32901号“SSDC及图”商标、第43418994号“泰友财 Tk”商标、第43425330号“泰友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四、五)及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上述商标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六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决定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泰有財”与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泰友财”,引证商标五文字“泰友财”,引证商标六“泰有才”呼叫均相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系统分析、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