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TANDARD & POOR'S FINANCIAL SERVICE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权礼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263319号“SP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32033号“SP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属于不同的业务领域,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据此,请求准予在第36类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向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和投资信息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已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