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潘多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53099号“随食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存在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随食鸭”指定使用在“猪肉食品”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