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熊川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84658号“BROKEN PLANET MARK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88505号“BROKEN PLANET MARK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处于待审状态。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为在先申请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裤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裤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BROKEN PLANET MARKET”与引证商标的英文“BROKEN PLANET MARKET”英文构成相同,构成相同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