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魏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36491号“忘忧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为暗示性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在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抖音平台的截图、版权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