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亳州市紫嫣阁药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03522号“嫣陌时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915604号“猫粉 CAT FREND及图”商标、第439846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呼叫、含义上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