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郴州佳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21371号“葡京公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05027号“葡萄公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与引证商标仅一字不同,呼叫相近,含义存关联,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