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守护神法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31498号“守护神法务PATRONUS LEGAL SERVICE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3493203号“守护神”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6984249号“新疆乙庚律师事务所XIN JIANG YI GENG LAW FIRM 2018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