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兴米兰映像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信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13758号“M&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99640号“名盾 MINDUN M&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85663号“M&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胶床垫、弹簧床垫、床垫、箱型弹簧床垫、非医用充气床垫、柔韧木材制床垫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乳胶床垫、弹簧床垫、床垫、箱型弹簧床垫、非医用充气床垫、柔韧木材制床垫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枕头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D”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M&D”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除乳胶床垫、弹簧床垫、床垫、箱型弹簧床垫、非医用充气床垫、柔韧木材制床垫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乳胶床垫、弹簧床垫、床垫、箱型弹簧床垫、非医用充气床垫、柔韧木材制床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