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惠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跨域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15984号“鹿水相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露水相逢”在含义上有区别,相关公众对该词语的识别能力,不会引起公众误认或者认为与“露水相逢”有联系,故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鹿水相逢”是对成语“露水相逢”的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容易混淆人们,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成语中特定词汇的认知,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