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612390号“长白山CHANG BAI SH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长白山CHANG BAI SHAN 61612390

阅读:61278 2022-09-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丛淑贤 委托代理人:鲸诚(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12390号“长白山CHANG BAI 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16520号“长白山美人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91598号“长白山…

  申请人:丛淑贤

  委托代理人:鲸诚(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12390号“长白山CHANG BAI S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16520号“长白山美人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391598号“长白山 尚品 琥珀木CHANGBAISHANSHANGP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5886925号“長白山礼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739769号“長白山禮物 CHANGBAI MOUNTAIN GIF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长白山”与引证商标一“长白山美人坡”,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长白山”,引证商标三“長白山礼物”,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長白山禮物”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锯台(家具)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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