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成都德鲁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京沪商标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9202539号“RUI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420号决定,于2022年1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420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8日至2021年7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持续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网站相关页面截图;
2、申请人公司简介等宣传材料;
3、申请人定制的名片、水杯、展会桌布等相关材料;
4、白冠长尾雉繁殖行为检测产品及服务采购合同;
5、市场推广营销服务合同;
6、申请人参加中国畜牧科技论坛的现场照片;
7、申请人参加第十五届中国鸟类学大会的现场照片及发票;
8、申请人参加行业展会的相关现场照片;
9、申请人在东北师范大学进行宣传的现场照片。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经核对,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3月3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17年4月7日被核准注册。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不特定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相关合同在无发票等更为客观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其是否真实履行难以确定,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的内容均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广告等服务无关。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