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秦皇岛瑞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博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西瑞通云购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99358号“瑞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229号决定,于2022年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222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持续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车辆采购合同、车辆释放合格证结算单、领料单、机动车销售发票、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三组;
2、公司简介及相关经营场所照片若干;
3、车展合同、发票及相关参展照片。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除与撤销复审阶段的证据材料重复的以外,申请人在撤三阶段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编号续上):
4、秦皇岛日报报纸原件一张;
5、广告合同、发票、银行单据材料一组;
6、手机界面截图等其他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04年6月3日在第35类市场分析等服务上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2007年7月21日被核准注册,该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7月20日。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不特定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出申请人在向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市场分析等核定使用服务时,将复审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内容等。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