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49637号“CHUANXIYUAN TRAINING GROUND FOR FUTURE LEADER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CHUANXIYUAN TRAINING GROUND FOR FUTURE LEADERS及图”整体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84763号“纳文湖NAWEN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