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莫卡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94637号“MERCAT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愿意放弃在“滤油塔;钻机;石油化工设备;化油器;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发电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37112号“HYUND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003264号“LEIFE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219181号“墨卡托 MERCA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01430号“HYUND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01431号“HYUND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8518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0509737号“N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9023894号“MERCA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76571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现在异议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滤油塔;钻机;石油化工设备;化油器;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发电机”商品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愿意放弃在“滤油塔;钻机;石油化工设备;化油器;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发电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MERCATOR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九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至七、九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英文部分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割草机;动物剪毛机;木材加工机;升降设备;非手动的手持工具;油漆喷枪;压缩机(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族池通气泵;起盐机;纸尿裤生产设备;织布机;染色机;电脑刻字机;制蜡烛机;洗衣机;滤胶机;金属加工机械;蒸汽机;风力发电设备;机床;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电子工业设备;光学冷加工设备;汽车油泵;压力阀(机器部件);液压滤油器;电动开门器;3D打印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族池通气泵;起盐机;纸尿裤生产设备;织布机;染色机;电脑刻字机;制蜡烛机;洗衣机;滤胶机;金属加工机械;蒸汽机;风力发电设备;机床;制造电线、电缆用机械;电子工业设备;光学冷加工设备;汽车油泵;压力阀(机器部件);液压滤油器;电动开门器;3D打印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