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633440号“Ref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efa 48633440

阅读:135322 2022-09-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吉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德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8日对第48633440号“Ref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研发脸部按摩及美容功效为一体的美容仪的日本科创型…

  申请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吉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德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28日对第48633440号“Ref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专注于研发脸部按摩及美容功效为一体的美容仪的日本科创型企业。“ReFa(黎珐)”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中国大陆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ReFa”和“黎珐”之间也形成了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361330号“ReFa”商标、第12175104号“黎珐”商标、第12175106号“黎珐”商标、第12175105号“黎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摹仿及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了我局的支持。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均属于美容仪器行业,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存在。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且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以牟利的目的,其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商标注注册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的“ReFa”和“黎珐”商标及其他知名商标的代理公司均包括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其关联公司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该代理公司明知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商标行为属于恶意抄袭摹仿他人商标行为,其代理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截图、“ReFa”、“黎珐”商标创意说明;

  2、“ReFa(黎珐)”商标及专利注册情况;

  3、“ReFa(黎珐)”商标网络报道、美容杂志、视频、微博、活动宣传及费用;

  4、“ReFa(黎珐)”商标荣誉及获奖情况;

  5、“ReFa(黎珐)”商标销售情况及网络搜索指数;

  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证据;

  7、申请人网站声明及在先判决书;

  8、其他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被申请人的申请注册完全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0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助听器、失眠用催眠枕头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梳、化妆用具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10类按摩器械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39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WaveBetter”、“clarisonic”、“peilly”、“斐珞尔”、“FOREO”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40余件“ReFa”、“黎珐”系列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情形。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上述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鉴于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均未显示助听器、失眠用催眠枕头等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Refa”商标作为申请人企业标识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助听器、失眠用催眠枕头等商品及类似商品上进行了在先使用并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且该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根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39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WaveBetter”、“clarisonic”、“peilly”、“斐珞尔”、“FOREO”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同时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名下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40余件“ReFa”、“黎珐”系列商标。且被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对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不属于商标评审案件的审理范围,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

本文《关于第48633440号“Ref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efa 4863344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478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