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天露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4738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77162号“TIGERLADY及图”商标、第4956118号“奇特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暂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注册审查中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设计元素、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帽子;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前述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帽子;袜;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