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技众创(北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74844号“喜乐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38349号“集喜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6月20日第1796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95058号“喜乐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9月20日第1808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