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尉犁县特色农产品协会
委托代理人:新疆壹成上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61861号“罗布老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罗布人世代居住的地方,且申请人是由尉犁县农业农村局主管,成立的目的就是研究推广全县县域内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及特色农产品相关的各种技术,挖掘和整合特色优质农产品资源,展示和宣传知名农产品品牌。申请商标通常是对生活在新疆塔里木河流尉犁县的百岁以上罗布人的尊称,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在先已有第60630664号“百岁罗布老人及图”商标已获准注册。同时申请人名下亦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尉犁年鉴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罗布老人”,其中“罗布人”是指被中国官方划归为维吾尔族的一支,生活在新疆罗布泊地区,操维吾尔罗布方言、以打鱼为生的土著居民。申请商标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年鉴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同时,申请人在先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第60630664号“百岁罗布老人及图”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