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捷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530754号“CRX”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6890号“CR-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薄膜天线;导航装置;车载卫星导航系统;信息通讯装置;车用道路信息通讯装置;免提式通信设备;免提式通信系统装置”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9月6日第1806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