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慧慧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82955号“禾田农场HeTian Far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词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94136号“禾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4629387号“禾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1773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112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24251号“禾田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8月27日第1805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禾田农场HeTian Farm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三、四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玉米面;面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米;红豆;绿豆;黄豆”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米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粽子;煎饼;八宝饭”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粽子;煎饼;八宝饭”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玉米面;面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米;红豆;绿豆;黄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