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561330号“玖森全球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玖森全球购 58561330

阅读:107594 2022-09-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海南玖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61330号“玖森全球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81085号商标、第53…

  申请人:海南玖森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61330号“玖森全球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381085号商标、第53835803号商标、第56959125号商标、第149077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未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放弃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后,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核定服务不类似,在非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我局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

本文《关于第58561330号“玖森全球购”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玖森全球购 585613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46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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