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吉林省盛世九州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77993号“九州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九州智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916995号“九州中心广场”商标、第30394185号“九州中央广场”商标、第34464724号“九州研学”商标近、第35631030号“九州驿站”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