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80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陶瓷上市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标识早已过著作权专用期,已进入公共领域,申请人有使用的权利。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在相同类别及其他类别已注册八十余件完全相同的标识。已有与申请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先获得注册,申请商标理应获得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产品有关证书、知名度证据、广告支出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发票、判决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组成,该图形为达芬奇著名画作,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