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焦文胜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321420号“御程拉法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65343号商标、第46466903号商标、第46368193号商标、第51227066号商标、第51510811号商标、第52490933号商标、第55104357号商标、第54694002号商标、第54690779号商标、第54666845号商标、第52209309号商标、第513181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至十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我局复审时,引证商标二、六、八、九均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2、引证商标三至五经我局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七、十至十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八、九构成近似商标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