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ICIATIVES DE COMUNICACIONS GEMINIS, S.L.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37478号“HI OFFI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33633号“hicoff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与指定商品和申请人建立紧密联系,显著性增强,具有区分来源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预录制的开发系统程序(计算机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完整包含申请商标,仅相差一个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两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