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瑷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大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81024号“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20430号“洞房花烛及图”商标、第17392157号图形商标、第15948268号“JURONG SCIENCE&TECHNOLOGY及图”商标、第20186125号图形商标、第G1295613号图形商标、第5179269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