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亚星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誉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49983号“YEA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912号“HI YEA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269996号“熬夜酒厂 OH YEAH BREW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534113号“职耶 YEA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2501784号“刺柠 YEA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9930796号“一签零一 YEA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111109号“几何业 GEHOO YEA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4585365号“快乐YEAH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6752018号“一签零一 YEA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4567506号“YEAH FOOD 嘢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9934948号“浅花涧 BY 一签零一 YEA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2457384号“YEAH! 编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6752140号“浅花涧 BY 一签零一 YEA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处于驳回复审中。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柜台照片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在“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还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二外文识别部分“YEAH”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二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至十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