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STOCKX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12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
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174946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1.替他人推销;2.市场营销;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80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中介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为货物和服务(不包括金融工具)的买方和卖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的广告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