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派创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64843号“REMING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第27099176号“REMING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560159号“REMINTON SAL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第3127750号“雷明顿广告发展中心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国际注册第1114848号“REMINGTON STY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一、三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