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派创品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93603号“REMING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提供就业信息;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其余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26195号“REMINGTON”商标、第41586802号“预远 REDING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第27099176号“REMINGTON”商标、国际注册第1114848号“REMINGTON STYLE”商标、第36560159号“REMINTON SALON”商标、第3127750号“雷明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肯请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在评审期间,引证商标二、四已被宣告无效,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已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就业信息;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查明的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二、四已被宣告无效,引证商标三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故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就业信息;关于寻找赞助的咨询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