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612980号“新大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大路 60612980

阅读:121476 2022-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612980号“新大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锈、轮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1039313号“新大路 NEW ROAD”…

  申请人:合肥维天运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0612980号“新大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除锈、轮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1039313号“新大路 NEW ROAD”商标、第24084200号“大路石油 D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不存在权利冲突。第3791604号“大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除锈、轮胎修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维修信息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除锈、轮胎修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申请商标在“除锈、轮胎修理”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

本文《关于第60612980号“新大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新大路 6061298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42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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