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市一站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华丽
申请人因第20261409号“站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41381号决定,于2022年0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其在2018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申请人已经对复审商标长期使用,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照片;
2、线上宣传证据;
3、申请人官方网站中对复审商标宣传报道情况;
4、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证据;
5、申请人及复审商标所获荣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我局不予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卫生纸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均属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无法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2为网页搜索“一站便利店”截图,证据2、3、4、5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卫生纸等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