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家(嘉善)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10792号《关于第58549369号“维家 Wise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12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63399号“聪明家 Congming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注销并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判决我局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审审查并作出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注销,据此,其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