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壹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88077号“美丽妈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6044895号“美丽妈妈 Mama's Aesthetic及图”商标、第9621469号“美丽妈妈”商标、第36839746号“Beautifulmother”商标、第9782600号“妈妈美丽”商标、第33020930号“靓丽妈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其中,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口香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三、四、五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在洗发剂、化妆品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在牙膏、口气清新喷洒剂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清洁制剂、口香水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洁肤乳液、非医用按摩凝胶、化妆品、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化妆制剂、美容面膜其余复审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洁肤乳液、非医用按摩凝胶、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洁肤乳液、非医用按摩凝胶、化妆品、化妆用胶原蛋白制剂、化妆制剂、美容面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