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6120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2612043

阅读:117020 2022-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慧特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诺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120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57091号“泰康通及图”商标、第13663824号“TONSFE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

  申请人:成都慧特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诺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120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57091号“泰康通及图”商标、第13663824号“TONSFE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设计、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公告日在申请商标申请日后,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我局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平台即服务(PaaS)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26日

本文《关于第6261204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261204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4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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