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峰润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敢揽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69601号“活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25041号“A10 PIS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PISTON”的中文翻译“活塞”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下体注洗液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个人清洁或祛味用下体注洗液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