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同仁堂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0633号“MOTI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5080号第5类“4MOTI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0090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0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285080号第29类“4MOTIV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0073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0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