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004999号“上蛤蜊 SHANG GAL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上蛤蜊 SHANG GALA 61004999

阅读:115552 2022-1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青岛市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04999号“上蛤蜊 SHANG GA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2734号“上蛤蜊 SHANG GA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

  申请人:青岛市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04999号“上蛤蜊 SHANG GAL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52734号“上蛤蜊 SHANG GA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其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的驳回理由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外,还包括申请商标使用在所驳回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我局将依据《商标驳回通知书》对申请商标进行全面审查。

  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652号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80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该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蛤蜊”,为蛤蜊科动物,具有很高经济价值,肉鲜嫩味美,营养丰富。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酱油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产生误认,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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