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纳云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74652号“海纳云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55472号“海纳金服”商标、第43706643号“海纳电车宝”商标、第48552548号“海纳数科”商标、第48581527号“海纳数据”商标、第58755920号“海纳好工作”商标、第60532028号“海纳医疗 HAINAMEDICAL及图”商标、第59055258号“海纳发薪”商标、第15795631号“金海纳”商标、第21546007号“东方海纳”商标、第37149017号“海纳智联 HAINA及图”商标、第45913079号“海纳宝”商标、第57559307号“纳海”商标、第61215270号“海纳云链 SCUB SICHUAN UNIV BLOCKCHAIN及图”商标、第52339050号“海纳艺创标识”商标、第38627882号“海纳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在申请注册时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十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十二、十四、十五的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十二、十四、十五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八至十二、十四、十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