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鹏雨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苏荣鑫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188706号“荣鑫R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7719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3月3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在私人保镖等全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与申请商标核定服务无关联性,申请人未发现被申请人在复审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对其有效性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向申请人寄送了《证据再交换通知书》,其中包括以下证据(打印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
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发票。
针对被申请人撤销程序的证据,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3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5类“私人保镖;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临时照看婴孩;服装出租;殡仪;消防;知识产权咨询;法律研究;域名注册”服务上,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32年3月13日。
2、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显示,证据3发票购买方名称为:5-1503,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户等无信息,服务名称为“*现代服务*物业费”,销售方为泰州市顺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顺德公司)。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授权顺德公司在“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临时照看婴孩”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期限为2015年10月27日至2022年3月13日。证据2为美岸栖庭业主委员会与顺德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顺德公司为美岸栖庭提供物业管理等服务,包括公共安全及防盗报警系统的监控、对小区内有需要临时照料孩子的业主提供服务,但其中美岸栖庭业主委员会印章不完整。由查明事实可知,证据3的发票信息无法与证据2形成对应关系,不能证明证据2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且被申请人证据不涉及知识产权咨询;法律研究;域名注册等服务。综合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