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俞永祥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17507号“千柏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8705281号“千柏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专用期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