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73131号“艾拓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艾拓氪 62973131

阅读:52793 2022-1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领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73131号“艾拓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ITORQUE”的音译,直译为“智能扭矩”,申请商标并未刻意突出“氪”的化学元素性质。“氪”是一种化学元素,与指定…

  申请人:武汉领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73131号“艾拓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ITORQUE”的音译,直译为“智能扭矩”,申请商标并未刻意突出“氪”的化学元素性质。“氪”是一种化学元素,与指定服务无关,未对软件开发、维护等服务的功能超出一般性能的描述,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购,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

本文《关于第62973131号“艾拓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艾拓氪 6297313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34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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