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湘明辉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56200号“蛋本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外观设计和内涵,含义为“鸡蛋的根源很少有人知道”,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特点。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库房、办公室、鸡蛋照片、销售平台截图、生活必需品保供企业证明、资产负债表等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蛋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质特点,不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