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尔巴社论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汇诚伙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0187号“Little People, BIG DREA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臆造性,国内消费者对其敏感度较低,且该词语非常规的广告宣传用语,具有识别性。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无关,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6325号“LITTLE PEOP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文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杂志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未产生明显区别,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在该项商品上未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可译为“小的人大的梦”,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一般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