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智沃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18193号“鸳鸯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第55563103号“鸳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2、我局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第50198182号“鸳鸯”商标、第46058526号“鸳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予以驳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均支持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上述驳回复审决定书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