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邢晓娟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市李村脂渣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对第30270248号“李村脂渣”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李村”二字为烈士姓名,“脂渣”为猪肉制作的小吃名称。争议商标整体用作商标容易产生不良影响。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及《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法律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在理由书中提交了“李村”二字在中华英烈网上的查询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中的“李村”二字源于被申请人在先取得专用权的第8594134号“李村”商标,具有特殊含义。“李村”隶属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在当地举办的“李村大集”距今已有120多年的历史。被申请人最早就是在“李村大集”上进行销售而后成立公司。经过多年宣传使用,被申请人现已发展成为青岛市规模最大的脂渣加工企业。争议商标与烈士姓名之间不具有唯一指向性,其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百度百科上关于“李村”及“李村大集”的介绍;
2、被申请人在京东开设的旗舰店网页、销售记录、消费者评价;
3、被申请人在天猫开设的旗舰店网页、销售记录、消费者评价。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一致,并对被申请人证据不予认可。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复印服务;会计”服务上,现处有效期内。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还申请注册有21件商标,大多与“李村”二字相关,如第8594134号“李村”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程序问题则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争议商标由汉字“李村脂渣”构成,其中“李村”二字虽为一烈士姓名,但也具有其它含义,常用于指代由李姓居民聚集居住的村庄。被申请人证据1显示“李村”为多义词,且指向不同的村名及人名,被申请人所在地青岛市亦拥有一个历史悠久的集市重镇“李村”;而“脂渣”作为一种猪肉制品广泛流传于青岛,是当地的一道特色美食。在此背景下,被申请人将“李村脂渣”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具有一定的合理来源。另据被申请人证据2、3可知,被申请人于2019年开始对“李村脂渣”商品进行宣传推广,在京东和天猫网上均开设有旗舰店且已拥有一定规模,尚无证据显示相关消费者会将争议商标与烈士姓名产生联系,进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评审,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