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利民
委托代理人:广州将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大财
委托代理人:广州朋有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8日对第30844102号“碧欧护仕”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80156号“碧鸥IBOU及图”商标、第12577563号“碧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抄袭、复制、摹仿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碧鸥”商标在美发护发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不断复制、抄袭、抢注申请人“碧鸥”系列商标,双方之间存在民事侵犯纠纷,结果均是申请人胜诉。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和解协议、民事调解书、杂志截图电子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自主设计,在组成元素、整体外观方面与各引证商标存在区别,且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多次对被申请人的商标提起异议、无效宣告程序及诉讼,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企图进行不正当竞争。经商标网查询,以“碧欧”作为商标组成元素的商标众多,在市场上共存并未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或扫描件,未经公证,对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未授权将引证商标给其公司进行使用。和解协议未提供转账记录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性。杂志非正规合法发行的刊号,内容与申请人不具有关联性,且与引证商标不同。申请人所提理由及法条均不能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作品登记证书、商标裁定、投诉信及回信、裁决书、审查决定书、销售代理合同、店铺照片、淘宝店铺及其平台销售的产品图片、杂志宣传图片、经销商研讨会照片、化妆品备案信息等电子件。
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发表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市碧欧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申请注册,2019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2019年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被申请人。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均已获准,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的除香精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碧欧”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部分汉字及引证商标二呼叫及首字相同,文字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产生关联性联想,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的香精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未违反前述法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大部分显示为对“碧欧”商标的使用及宣传,不足以证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争议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第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提出其何种在先权利受到侵犯,亦未就此提交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另外,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第3类与香精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商品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据此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香精油、干花瓣与香料混合物(香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07日